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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监事会关于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的审核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并相应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公司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事项并相应修订《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能够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鉴于控股股东永鼎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无偿担保,本着互保互利的原则,公司本次为永鼎集团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兼顾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永鼎集团资信状况良好,且苏州鼎欣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林弟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保证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苏州鼎芯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

展需要,有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保障日常运营流动资金需求,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拥有苏州鼎芯的控制权,掌握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且苏州鼎芯少数股东张登巍亦提供相应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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