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员和公司事业部(子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建立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促进激励对象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长久化。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考核评价做到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实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能力、态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范围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
(三)公司下属事业部(子公司)高管人员。
四、考核职责权限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和考核工作;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派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考评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各部门(含下属事业部,下同)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与检查各部门绩效考核过程;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2023年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2021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2022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2023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 |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条件,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2022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视为完成该限售期考核目标: 2023年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 |
(二)事业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及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中有关事业部(子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限售解除。具体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所属事业部(子公司)业绩完成比例(X) | X≥80% | 60%≤X<80% | X<60% |
绩效考核系数 | 100% | 80% | 0% |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绩效考核系数 | 1 | 0.8 | 0 |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间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被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所有考核记录,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具体考核指标根据公司实际和工作变化可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二)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办法。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