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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鼎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8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资料,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股票方案中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归属、募集资金投向、议案的有效期等事项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和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营运资金压

力,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有利于公司发展,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等事项的相关议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华卫良 耿成轩

2020年5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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