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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汽集团:上汽集团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

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条 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人,应向证券事务部书面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见附件),同时还应提交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证券事务部登记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登记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上述第(二)项情形下,除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妥善保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其他事宜,适用《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申请部门(单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是 □否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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