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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案件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4,310,944.34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案为公司前期纸材原料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延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对该案涉案金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对相关部分专项12,957,523.20元做损失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

2020年6月30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山纸业”)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505民初4169号),有关公司与被告福建阿木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木尔公司”)、第三人南昌环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环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胜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背景

公司因纸材原料侵权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昌环湖公司另案提起诉讼事项,2016年8月31日,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南昌环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1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追加阿木尔公司为利害关系当事人);2018年5月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南昌环湖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再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终审判决,2019年4月22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2019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阿木尔公司系合同的真实履行主体,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2月14日、2017年2月21日、2018年5月19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10月19日分别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即《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重大诉讼相关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5-043、临2016-038、临2016-067、临2017-007、临2018-029、临2019-006、临2019-068、临2019-091)。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山纸业

被告:阿木尔公司

第三人:南昌环湖公司(审理过程中,南昌环湖公司登记注销,由其股东章美珍、何柏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第三人南昌环湖公司受被告阿木尔公司的委托与原告青山纸业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木片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阿木尔公司立即向原告青山纸业返还货款14,310,944.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310,944.34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阿木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3、事实和理由

根据公司与南昌环湖公司案件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及所认定的法律关系,公司认为,被告作为《木片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主体,未依约交付木片的数量及价值均超过约定数额的50%、逾期交付时间亦长达六年之久,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有权依法解除该《木片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未交付木片所对应的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据此,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505民初4169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解除南昌环湖公司接受被告阿木尔公司的委托与原告青山纸业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的《木片购销合同》;

2、被告阿木尔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山纸业货款人民币14,310,944.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中,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以14,310,944.34元为基数)。

如果被告阿木尔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138,351元,由被告阿木尔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法院交纳(原告青山纸业预交的138,351元予以退回)。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本次诉讼案为公司前期纸材原料侵权纠纷系列案的延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之前会计年度对该案涉案金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并对相关部分专项12,957,523.20元做损失处理列入营业外支出。

2、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

五、风险提示及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505民初4169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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