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第三十六次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在征询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本次董事会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变更后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 佳 蒋毅刚 赵 晶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