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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备案表

公司简称:林海股份 公司代码:600099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报备时间:

项 目主要内容备注
知情人名称/姓名
知情人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
知情人证券账户
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
知悉时间
所处阶段
获取渠道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注2) (注3) (注4)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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