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通过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通过了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认为该事务所具备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
3、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国胜、刘彬、陈武明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