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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第一条 为规范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号》”)、《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釆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特定信息申请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和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附件: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出具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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