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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城: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卢世华先生、陈玲女士、郑启福先生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专业判断,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经审计的担保发生额为66.43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7.69亿元,对参股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元。对外提供的担保为0元。

公司不存在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公司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以及公司审计会计师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2021年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序进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专项报告》,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购买金融机构发售的低风险短期结构性存款类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公司对购买委托理财事项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年度额度审批,有助于简化内部决策流程,提供工作效率。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安全和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并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卢世华、陈玲、郑启福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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