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证券代码:600089 公告编号:临2020-03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项目工程款130,488,063.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一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60,000万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暂计人民币732,889,082.3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因与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提起诉讼。近日新能源公司收到淮安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苏08民初1号)。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被告一: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被告二: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三: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告四:泗阳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五:宝应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被告六:自然人廖恩荣被告七: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
3、诉讼机构: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诉讼请求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月,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能源公司以工程总承包的方式承建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以下简称盱眙高传风电项目)。2017年5月,盱眙高传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附表》(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合同)、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盱眙高传与华夏租赁公司针对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因盱眙高传未及时提供盱眙高传风电项目施工必备批复文件,该项目因手续不全等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而长期处于停工状态。盱眙高传应向新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88,063.62元,至今未支付。
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由于盱眙高传的原因导致盱眙高传风电项目长期停工,新能源公司部分风机设备无法交付和安装,华夏租赁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将新能源公司作为被告之一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设备采购本金60,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5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0-036号《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截至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虽然新能源公司认为华夏租赁公司对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但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新能源公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盱眙高传应赔偿由此给新能源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新能源公司就上述合同纠纷向淮安中院对盱眙高传及其他被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
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
2、请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488,063.62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请求被告一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定金额为600,000,000元(具体以法院判决的结果为准);
4、请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和被告七对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确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资产、质押电费收益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
6、请求确认原告针对被告一案涉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请求确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一切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以上款项共暂计人民币732,889,082.37元。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已被淮安中院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3日
? 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