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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03-30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预案进行了核查,现对有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
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
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在为本公司提供 2020 年财务报告
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
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
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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