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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对存货进行报废的议案、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预案及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预案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作出会计政策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对存货进行报废的议案

本次存货报废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加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时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存货进行报废的议案。

四、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董事会对于该项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此项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在为本公司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预案

鉴于公司与关联方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其附属公司,不包括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采购框架性协议》、《销售框架性协议》已经到期,公司为确保正常生产经营与其续签两项协议,并分别预计年发生额度。在听取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后,经充分讨论,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本身以及对应的定价方法、结算方式等是公平、合理的,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对发生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预案,并同意将两项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王惠珍 吴星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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