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风科技”)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议了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后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交易方案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调整的主要方案包括:公司拟向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部件集团”)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东风马勒热系统有限公司50%股权、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50%股权、东风富士汤姆森调温器有限公司50%股权、上海东森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东风佛吉亚(襄阳)排气系统有限公司50%股权、东风佛吉亚排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50%股权、东风辉门(十堰)发动机零部件有限公司40%股权、东风富奥泵业有限公司30%股权、东风库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3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金额最终交易金额以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确定。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的行为。
5、本次交易方案及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各项协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办法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6、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拟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经各方同意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评估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对该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得的评估值为依据,经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8、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9、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独立董事:章击舟、朱国洋、王帅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