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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1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金花,A股证券代码:600080;

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一坚,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

张 梅,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侯亦文,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葛秀丽,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导致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0,000万元。

一是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公司与旭莱贸易签订

《借款协议》拆借资金4,555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公司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9月15日,公司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息。

二是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1,770万元。其中,公司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酒店)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12日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400万元、170万元、1,200万元,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

上述事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审议程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才予以披露。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9日,公司将存放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鸿辉,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5%,占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5.68%。该笔资金于2019年11月27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占用9天。2020年4月9

日,西安鸿辉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18.75万元。2020年6月2日,公司股票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控股股东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并累计归还资金占用费6,359,712.18元(按照年化利率7.5%计算)。

2020年8月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进行更正。根据公司公告,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告中部分科目列报不准确。其中,2019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2,000万元,未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中体现;2019年9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772万元,未在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中体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减少85万元,2019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减少117.8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3.54%、更正后2019年第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2.92%。

(二)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并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2019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名下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阜新汇宝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1年,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4%。2020年3月25日,金花酒店以名下6,800万元定期存单为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期限3个月,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6%。

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监管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称,上述两笔担保均系为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提供的关联担保。目前相关违规担保均已解除。

公司上述两笔对外担保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及监管问询函回复时才对相关违规担保事项予以披露。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于2020年6月24日直接向公司归还6,800万元资金用于解决存单质押。但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披露的公告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对相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进行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

另据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吴一坚时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经吴一坚同意,且相关协议、合同均由其本人签字或盖其签名章执行款项支付,且事后并未向董事会报告及履行相关程序;葛秀丽时任公司监事、金花投资财务总监,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存单质押违规担保事项均由葛秀丽直接参与并负责具体安排实施;张梅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未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未拒绝向相关方支付拆借资金,未拒绝将募集资金违规拆借给关联方,对于非经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未严格审核;侯亦文时任公司财务总监,

对于公司向相关方支付拆借资金、将募集资金违规拆借给关联方、非经营性大额资金支付未严格审核。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16号)、《关于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17号),就公司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致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包括募集资金在内的公司资金,因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并存在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违规行为。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6.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接受上市公司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作为资金占用方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的实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能确保公司及控股股东依规合法运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开展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并涉及占用募集资金,情节严重;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吴一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监事葛秀丽作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存单质押违规担保的知情人及直接参与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严格管理公司资金,对公司资金占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前述责任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一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是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公司多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知情,并非公司故意行为。二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由公司自查揭露。违规事项被披露后,公司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还款。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并解除违规担保。三是公司配合监管机构工作,积极进行整改。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辩称,其对违规担保和部分资金占用事项不知情。在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自查和调查中,积极履行职责、核实问题,制定和落实整改计划,最大限度减轻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公司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大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以存单质押方式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且因资金占用导致2019年度部分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所称对上述违规不存在主观故意,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二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关于对吴一坚、张梅、孙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17号)查明的事实和公司相关公告,资金占用事项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主导实施,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知悉相关违规,但未能勤勉尽责地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同时,对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

关联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吴一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梅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应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所称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事项不知情和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所称对资金占用违规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自查发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违规行为,并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就相关事项予以真实披露;事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配合调查、积极督促相关方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归还占用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解除违规担保,较大程度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已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吴一坚、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张梅、时任财务总监侯亦文、时任监事葛秀丽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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