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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花: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45号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

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王 翔,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邹丽萍,时任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根据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金花)相关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通过非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鸿辉)通过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累计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27,777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68%,其中包含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1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金花投资通过西安旭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莱贸易)、西安橙子计划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橙子)、陕西博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润)等非关联方与ST金花签订《借款协议》《财务顾问合同书》,从上市公司拆借资金共16,007万元。其中,2019年1月1日,ST金花与旭莱贸易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4,555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利息、信托利息兑付,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4月15日、2019年11月2日,ST金花与西安橙子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600万元,部分用于金花投资债券兑付、偿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金花投资;2019年9月15日ST金花与陕西博润签订《财务顾问合同书》拆借资金5,852万元,用于支付金花投资借款本息、信托及银行贷款利息。

第二,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桑硕和西安鸿辉通过与ST金花及其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从ST金花拆借资金11,770万元。其中,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12日ST金花子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2019年9月19日ST金花与西安桑硕签订《借款协议》,分别拆借资金400万元、170万元、1,200万元, 由西安桑硕直接使用;2019年11月18日,ST金花与西安鸿辉签订《借款协议》,拆借资金1亿元,由西安鸿辉直接使用。

上述事项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与相关审议程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0年4月30日年报披露时才予以披露,同日

披露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2019年11月19日,公司将存放在长安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拆借给控股股东关联方西安鸿辉,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5%,占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15.68%,该笔资金于2019年11月27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占用9天。2020年4月9日,西安鸿辉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用18.75万元。2020年6月2日,公司股票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累计归还资金占用费6,359,712.18元(按照年化利率7.5%计算)。

2020年8月1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9年半年报及三季报相关财务报表科目进行更正。根据公司公告,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2019年半年报及三季报财务报告中部分科目列报不准确。其中,2019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2,000万元,未在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体现;2019年9月,公司向关联方支付项目款772万元,未在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体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减少85万元,2019年一至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减少117.81万元,分别占更正后2019年半年度归母净利润的3.54%、更正后2019年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2.9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陕西证监局已就上述资金占用违规行为,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因资金占用导致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6.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以及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应当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计划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等特定用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等事项,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等内控制度。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作为公司时任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人,未能遵守上述规定,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等内控制度,导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募集资金。在知悉相关资金占用违规事项后,王翔、邹丽萍亦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迟至2020年4月30日,才在《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及《关于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中予以披露。王

翔、邹丽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6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王翔、邹丽萍予以监管关注。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提供中介机构专业服务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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