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签名:
刘林青 何其生 王学恭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