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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5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46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0,826,69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78%;

? 截止本公告日,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170,826,693股,占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公告,编号:2020-022);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数量为170,826,693股(含本次轮候冻结股数在内),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78%。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1211-01号),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本次被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本次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冻结起始日冻结到期日冻结 申请人冻结原因
澄星集团50,000,00029.27%7.55 %2020年12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合计50,000,00029.27%7.55%

二、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执行法院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起始日冻结到期日备注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6月22日2023年6月21日详见公司临2020-032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3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7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3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7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1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8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5,000,00014.63%3.77%2020年8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9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4,800,00014.52%3.74%2020年8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39公告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8月2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40公告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70,826,693100%25.78%2020年11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临2020-045公告
上海金融法院50,000,00029.27%7.55%2020年12月11日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合计170,826,693100%25.78%

三、本次冻结原因说明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询证,冻结原因如下:申请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澄星集团存在合同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上述合同纠纷,并作出了(2020)沪74民初3458号民事裁定书,因上述案件保全需要,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进行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

四、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最近一年不存在主体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截止目前控股股东涉及的重大讼诉均由于其作为旗下子公司的

担保方所至。

2、控股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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