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等各种因素后,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穆铁虎:
汤湘希:
许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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