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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宣宜辰、陈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7-14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宣宜辰、陈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宣宜辰、陈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一是对于《问询表》的异常情况没有予以充分关注。你们在2016年走访保千里新产品的主要客户时,制作并要求客户填写了《问询表》,但是对于表格中多家客户未填列的栏目及填列内容的不合理之处,你们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是在对主营业务收入-重要客户进行审计时,你们设计了从合同出发的全流程核查表格,用于对保千里2015年、2016年的新增客户进行分析,但该表格中关于客户所购货物的运输方式、物流单号、物流日期均未填写,你们未充分关注此事项并就此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预付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保千里2016年预付账款实施审计程序时,针对函证结果汇总表中出现的部分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函证结果的采购金额与保千里账面金额不一致、缺少回函快递单等情况,你们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在执行长期股权投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够审慎。保千里对部分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未计提减值准备的理由不充分、相关估值不合理,你们对此未予充分关注,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该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宣宜辰、陈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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