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