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参加了公司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就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孙公司高邮品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邮农业科技生态园种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此次上海海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高邮种猪繁育基地一期工程(猪舍部分)施工项目的事项,系经过公开招标流程中标,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合理,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子公司通过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省苏食肉品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通红先生、沈步田先生、汪丽丽女士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决议有效,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章:
刘长奎:___________________ 严 曙:__________________
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__ 洪 亮: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