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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梅林独立董事关于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01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通过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江苏省苏食肉品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通红先生、朱继宏先生、朱邹菊女士已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会议决议有效,独立董事同意该等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通过财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长奎:______________ 王德清:______________ 史剑梅:_____________

2019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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