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船科技: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7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一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95,530,599.17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年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山东建设集团”)与中船九院(被告一)、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0年2月11日开庭。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313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95,530,599.17元及利息;2、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3)。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313号),诉讼的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中船九院支付原告山东建设集团工程款21,166,418.02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1,166,418.0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被告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21,166,418.02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

3、驳回原告山东建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9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332,932.00元,由原告山东建设集团负担199,759.00元,被告中船九院负担133,173.00元;司法鉴定费800,000.00元,由原告山东建设集团负担200,000.00元,被告中船九院负担60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本判决,山东阳光投资在欠付工程款额21,166,418.02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建设集团承担支付责任,且原告已对山东阳光投资部分资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公司正就本判决积极准备上诉。公司认为,本判决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