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人民币17,379,446.6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之孙公司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院岩土公司”、“被告”)收到韩城市人民法院开庭传票。陕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勘院岩土公司签订的《韩城﹒绿地中心基坑支护工程合同》等5份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2月8日开庭,案号为(2021)陕0581民初3178号。
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79,446.6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5.775%计付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2018年5月-2019年3月原告先后与被告签订了《韩城﹒绿地中心基
坑支护工程合同》等5份合同,约定韩城﹒绿地中心基坑支护工程、DK-1基坑支护工程、DK-1桩基工程、中心地基处理、桩基工程、DK-2桩基工程由原告承建,并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并经验收合格。合同总价款(含变更签证)为56,692,555.60元,但被告仅支付39,313,109.00元,尚欠原告17,379,446.60元工程款未付。虽经原告催要仍拒绝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有关诉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