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鹰集团”)41.65%股权、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鹰集团58.35%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审阅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充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资料,已经事先提交我们,经审慎分析,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并发布意见如下:
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拟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届时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 |||||
(徐 健) | (杜惟毅) | (巢 序) |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