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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4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和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鹰集团”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因海鹰集团为重点保军单位,按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计[2016]209号)的文件要求,现公司决定在《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设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相关条款新增如下:

序号新增条款内容
1第十三章 特别条款 第二百五十条 本公司遵从下述条款: (一)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 (二)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优先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品质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六)严格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七)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原“第十三章 附则”和以后章节及条款序号编排顺延,其余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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