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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01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2021年浙江富润的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及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客户之间的循环交易,虚增2020年、2021年的营业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赵林中、总经理江有归、财务总监王燕、董事会秘书张玉兰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林中、江有归、王燕、张玉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将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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