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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润:浙江富润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27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公司已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19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首次公开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即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显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3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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