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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银鸽: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5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已于2021年3月23日裁定受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鸽投资”、“债务人”)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1年7月29日,公司收到重整管理人转来的漯河中院出具的《决定书》【(2021)豫11破2-2号】,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3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1年4月25日,本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银鸽投资管理人。2021年5月13日,管理人接管银鸽投资的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年7月23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许可银鸽投资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银鸽投资进入重整程序后,内部治理机构仍正常运转,由债务人负责在管理人监督下开展生产运营有利于继续经营且银鸽投资承诺不存在、不发生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具备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

本院认为,银鸽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管理人员熟悉自身的财产、业务、债权

公告编号:临2021-031债务等情况,自行管理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 盘活企业资产、 推动重整程序的进程、保证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债务人银鸽投资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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