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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银鸽:关于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5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漯河中院”)已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受理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6家子公司漯河银鸽

特种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纸公司”)、漯河银鸽至臻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至臻”)、河南银鸽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工贸”)、河南无道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道理”)、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生活纸”)、漯河银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再生资源”)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保证债权人顺利完成债权申报,现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披露如下:

一、

债权申报相关要求

上述6家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MOCO新世界1号楼企业总部大厦33楼3303房间;邮政编码:462300;联系人:黄亚楠、刘云峰;电话:19839531918;18739572722 ) 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

公告编号:临2021-028

漯河中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的召开方式和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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