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退市银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顾琦、胡志芳、孟飞、
宋媛媛提供反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截至本公告日,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为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反担保余额为0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公司对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化工担保公司”)
总额0.3亿元的反担保存在逾期情况。
一、申请授信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满足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在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郑州分行”)获得借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00.00),由能源化工担保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顾琦、胡志芳、宋媛媛等向能源化工担保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生活纸”)拟为顾琦、胡志芳、宋媛媛就上述借款事宜向能源化工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反担保。
(二)为满足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翟威处获得
借款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小写¥40000000.00),由顾琦、胡志芳、孟飞、宋
媛媛等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公司下属子公司银鸽生活纸拟为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就上述借款事宜向翟威提供的保证担保进行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内容以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于孟飞为公司董监高,顾琦、胡志芳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董监高,宋媛媛为孟飞配偶,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孟飞回避了上述议案的表决。上述交易还需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被反担保人暨关联方介绍
(一)被反担保人暨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借款事项反担保
被反担保人名称:顾琦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被反担保人名称:胡志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被反担保人名称:宋媛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2、翟威借款事项反担保
被反担保人名称:顾琦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被反担保人名称:胡志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被反担保人名称:孟飞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被反担保人名称:宋媛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二)被反担保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孟飞为公司董监高,顾琦、胡志芳过去12个月曾任公司董监高,宋媛媛为孟
飞配偶。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借款事项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抵押反担保。
2、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时起,至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公司、能
源化工担保公司等各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贰年止,即2022年4月3日,若顾琦、胡志芳、宋媛媛代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款项和/或相关利息、罚息,则担保期间至顾琦、胡志芳、宋媛媛代偿之日后贰年止。
3、反担保范围:顾琦、胡志芳、宋媛媛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为代偿追偿、实现反担保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顾琦、胡志芳、宋媛媛因本次担保事宜的其他支出。
(二)翟威借款事项反担保
1、反担保方式:抵押反担保。
2、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时起,至翟威与公司等各方签订的《借
款担保合同》、《信用保证函》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贰年止,即2022年2月21日,若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代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款项和/或相关利息、罚息,则担保期间至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代偿之日后贰年止;如主合同和/或其他合同调整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间随之调整,调整后的担保期间为调整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银鸽生活纸确认,该调整导致还款期限提前或延期均无须再征得银鸽生活纸同意。
3、反担保范围: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代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
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为代偿追偿、实现反担保权利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因本次担保事宜的其他支出。
上述担保事项尚未签署反担保合同,具体内容以签署合同为准。
四、抵押资产具体情况
(一)华夏银行郑州分行借款事项反担保
序号 | 设备名称 | 账面价值(单位:元) | 评估价值(单位:元)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纸机171,515,975.58
74,312,588.76
117,070,245.00
64,388,635.00
机器设备净额合
计
171,515,975.58
74,312,588.76
117,070,245.00
64,388,635.00
(二)翟威借款事项反担保
序号 | 设备名称 | 账面价值(单位:元) | 评估价值(单位:元) | ||
原值 | 净值 | 原值 | 净值 |
纸机162,046,643.82
81,229,903.04
117,070,245.00
70,242,147.00
机器设备净额合
计
162,046,643.82
81,229,903.04
117,070,245.00
70,242,147.00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顾琦、胡志芳、宋媛媛为公司的借款事宜提供反担保,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为公司的借款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的要求,公司子公司银鸽生活纸就上述事宜拟向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反担保。本次为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反担保遵循客观、公平、对等的原则,是考虑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为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李苍箐、刘汴生、陶雄华于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审阅了本次对外担保的有关文件资料,三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反担保事项的产生是因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为公司取得借款而向相关方提供保证担保所致,公司子公司银鸽生活纸向顾琦、胡
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本次反担保事项的产生是因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为公司向相关方申请借款申请而提供反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致,公司子公司向顾琦、胡志芳、孟飞、宋媛媛提供相应的反担保,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公平原则,同意进行本次反担保事项。
八、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银鸽生活纸对外提供的反担保,是基于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向融资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满足公司自身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子公司银鸽生活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九、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因涉嫌提供违规担保,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纪律处分决定书》。除涉嫌违规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600万元(不含本次),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13%。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对能源化工担保公司总额0.3亿元的反担保存在逾期情况。
十、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
意见;
3、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4、《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