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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82号

───────────────

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孟平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退市银鸽,A股证券代码:600069;

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孟 平,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顾 琦,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邢之恒,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晓军,时任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胡志芳,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灵魁,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友贵,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金华,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封云飞,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汴生,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陶雄华,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海龙,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方福前,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向阳,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应楼,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董 晖,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 君,时任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实际控制人孟平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大额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关于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号)、《关于对顾琦、邢之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11月21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13%。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金额巨大,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偿债风险。但公司未就担保事项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对外披露,直至目前仍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充分、持续关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担保事项予以核查,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2019年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向公司发出2018年年度报告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其年度报告披露的可能为银鸽集团涉及诉讼有关的借款事项提供担保事项,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并要求全体独立董事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019年6月22日,公司披露回复公告称,前期披露的银鸽集团涉及借款诉讼事项已撤诉,公司对此事项无任何担保责任,也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方福前称,其自2018年7月开始任职,对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不知情。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均称,公司遵循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已做充分完整

的披露,公司未存在违规担保事项。

2019年9月3日,本所就有关投诉举报质疑公司涉嫌违规担保等事项,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再次要求公司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等问题。2019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回函公告称,除已经披露过的担保事项,未为银鸽集团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且未发现上述担保事项相关记录。公司董事长也表示未在函件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签字。

2019年12月,有媒体报道称,公司涉及多笔违规担保,且金额较大。上述媒体报道经广泛转载,市场关注度高。经监管督促,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称,公司已自查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印章使用登记,除公司已披露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未发现公司在其他担保协议上加盖公章的记录,也未查到相关事项的授权委托记录。公司经询问时任董事长,其确认未在报道中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签字;公司经询问用章管理人,其确认未在报道中提及的担保事项中盖章;公司查阅总经理会议纪要或协议,也未发现上述相关的担保协议。

后经河南证监局查实,2018年11月21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供主债权最高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在市场高度关注公司涉嫌违规担保情况下,未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持续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公司关于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不真实。

(三)公司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

2020年6月2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自公司处获悉,公司第三大股东漯河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发投)以告知函形式通知公司,漯河发投于6月2日开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上述媒体报道还提及,公司控股股东银鸽集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漯河发投此次增持计划将使用不高于10,000万元的资金。媒体报道上述信息后,6月3日公司股票价格涨停。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20年6月5日、6月6日披露回复公告及更正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于6月2日收到漯河发投增持告知函,漯河发投称将择机增持公司股票,但未告知其已增持金额、具体增持计划。顾琦以微信形式将告知函发送至包括银鸽集团有关人员在内的微信工作群。银鸽集团获悉相关信息后,结合前期债务问题处置有关沟通会内容、口头商议的增持上限不超10,000万元的情况,安排员工撰写上述涉及漯河发投增持计划将使用不高于10,000万元资金事项的新闻稿件,并由公司职工监事陈应楼将稿件发送至媒体。上述公告同时披露称,漯河发投于2020年6月2日、6月3日分别增持公司股票3.1万股、20万股,涉及资金约20万元,并拟自2020年6月2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不高于10,000万元。

另经查明,2020年6月2日上述增持计划信息发布前,公

司股票价格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存在面值退市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擅自向控股股东及有关媒体泄露重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15条、第9.11条、第10.2.6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银鸽集团作为被担保方,孟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控制地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涉及金额巨大,对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银鸽集团时任法人代表胡志芳、时任执行董事刘晓军作为银鸽集团经营管理主要责任人,直接决策和参与实施相关违规担保事项,对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银鸽集团、孟平、刘晓军、胡志芳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责任。同时,公

司时任董事长顾琦、时任董事孟灵魁、王友贵、罗金华、封云飞,时任独立董事刘汴生、陶雄华、赵海龙、方福前,时任监事胡志芳、杨向阳、陈应楼,时任副总经理董晖,时任财务总监汪君、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作为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媒体报道引起市场关注、本所多次发函要求核查的情况下,仍未勤勉尽责,未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也未采取措施积极调查、全面核实相关担保事项,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此外,控股股东、时任公司董事长顾琦和时任公司监事陈应楼直接参与实施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导致相关信息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本所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责任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对本次纪律处分涉及的

6.99亿元最高额保证合同上公司公章和董事长签字的真实性均存在异议,且公司未经内部决议向股东提供的担保无效,公司是否须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确定性。经自查,公司未发现上述保证合同上加盖公章记录,也未查到相关授权委托事项。经询问用章管理人和董事长,用章管理人表示未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公司公

章,董事长也表示未在上述合同中签字。同时,公司通过河南证监局知晓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方面尚不能确认有关情况。自媒体报道公司涉嫌违规担保以来,公司已向媒体报道涉及债权方发函询证有无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中诚信托回函称“不存在担保关系”,其他相关方未回函或予以退件。河南证监局通过行使执法、调查手段才获悉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但公司始终未见到原件。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认为自身不存在主观故意隐瞒。关于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规事项,公司认为媒体报道系银鸽集团相关人员组织提供。公司关注到相关报道之后,立即于次日晨间对媒体报道涉及股东增持事项进行公告说明,并充分提示风险。其后,公司又组织相关方进行核查,回复交易所工作函并说明增持计划具体情况。

银鸽集团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2019年3月银鸽集团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的《担保合同》和《承诺函》复印件后,经内部核查判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相关情形。媒体报道公司涉嫌违规担保问题后,核实内部存档贷款合同显示,银鸽集团与银行之间存在6.99亿元股票质押融资贷款,但存档的融资资料中未见要求银鸽投资提供担保相关条款和文件。本次违规担保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均无法确定,不确定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同时,不排除时任高管涉嫌跨过银鸽集团代表集团或上市公司签署相关违规担保合同。银鸽集团实行一名执行董事机制,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银鸽集团执行董事为刘晓军。银鸽集团曾于2019年3月电话向刘晓军核实情况,刘晓军表示从未有过相关事件。

此外,银鸽集团情况困难,但正积极自救,并努力挽救员工就业机会。

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其未以股东身份干预公司经营,不曾利用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据目前所获得的信息,公司涉嫌为银鸽集团提供违规担保事项,均发生在2017年至2019年上半年,当时的管理层主要由执行董事刘晓军负责,2019年2月该团队主要成员已离职。其当时不知情,最近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司收到的有关监管函件才知晓。

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其未曾见过上述担保合同原件,未在相关担保合同中签字,未批示过相关印章使用流程,对担保合同及其签字真实性存在疑问。同时,公司通过媒体获知公司涉嫌违规担保后,其高度重视,就相关事项进行大量调查、处理及督促工作。关于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规事项,其称在收到漯河发投增持计划《告知函》后,将函件发送至包括银鸽集团相关人员在内的微信群,但未授意有关人员将信息向媒体披露。增持计划事项核实过程中,其积极组织协调,督促各方回复交易所关于增持计划的工作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邢之恒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出现涉嫌违规担保事项后,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并积极组织部门人员对相关媒体报道和监管部门问询进行回复。同时,其在公司涉嫌违规担保问题被媒体爆出之前并不知情,且其本人及分管部门均未参与相关内部用印审批请示等工作。

银鸽集团执行董事刘晓军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其参与

公司为银鸽集团6.99亿元主债权提供担保的业务流程,但未参与该笔交易的方案决策,法院笔录等显示银鸽集团法人代表胡志芳系相关事项决策者。同时,自身没有个人利益和不良动机,也不存在欺骗、隐瞒或误导相关主体的主观过错。

公司时任董事王友贵、孟灵魁、封云龙,时任监事杨向阳、陈应楼,时任副总经理董晖,时任财务总监汪君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一直督促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如有关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文件但故意隐瞒,自身难以获知。关于擅自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违规事项,时任公司监事陈应楼还辩称,由于负责公司宣传工作,在当地媒体有良好工作基础,因此协助银鸽集团传递新闻稿件。其收到稿件后,向银鸽集团相关人员询问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及是否收到漯河发投相关函件,在对方确认后才将稿件交与相关媒体报道,自身并未有主观故意行为。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刘汴生、陶雄华、赵海龙、方福前辩称,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能够了解公司情况手段有限,难以发现相关情况,自身在其任职范围内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提出专业意见,多次主动向公司董事长、董秘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本所认为均不成立。

一是公司违规向控股股东银鸽集团提供主债权限额为6.99亿元的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合同经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上述违规事项已经河南证监局查实。同时,银鸽

集团时任执行董事刘晓军已经在其异议回复中确认其参与上述违规担保的业务流程,并称银鸽集团法人代表胡志芳决策违规担保事项,胡志芳对相关违规事实无异议。据此,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司、银鸽集团及有关责任人未能就公司公章、董事长签字及担保合同真实性存疑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章、签名及担保合同真实性存疑等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此外,银鸽集团提出其经营困难、积极自救等异议理由与相关违规事实无直接关系,不影响对违规事实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二是控股股东作为违规关联担保的受益方,涉及数额巨大,且控股股东时任主要负责人对违规接受上市公司担保事项无异议。孟平作为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其称对相关事项不知情难以成立,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刘晓军在异议回复中已明确参与公司为银鸽集团提供担保的业务流程,是违规担保事项的具体执行人,其所称无主观故意、无不良动机等不能成为减免处分的合理理由。

三是对外担保情况为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事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对此保持充分、持续关注。在前期媒体多次质疑公司涉嫌存在巨额违规担保事项以及监管机构多次发函明确要求核查违规担保事项的情况下,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未能予以重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开展核查,导致公司仅采取了查询用章记录、发函询证被动等待第三方回复等消极核查手段,且在绝大多数债权方未回函或退件的情况下,仅凭无用章记录、控股股东回复无担保事项以及个别回复函证,就草率得出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结论并对外披露,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与事实情况不符。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称高度重视督促公司核实、积极组织自查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手段有限、履职时间短、难以获知相关情况、进行问询回复等,不足以构成减免处分的正当理由。此外,纪律处分意向已充分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权限范围、履职能力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

四是在公司已面临面值退市风险的情况下,重要股东的增持计划可能使投资者对公司股价形成积极预期,属于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但公司未做好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导致重要股东增持计划信息通过媒体报道先于法定披露渠道披露,违规事实清楚。公司时任董事长顾琦、监事陈应楼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理应知悉信息披露相关规范要求,但顾琦却在明知相关微信工作群包括银鸽集团工作人员的情况下,擅自将增持告知函发送至微信工作群中,且未就相关信息披露事项作出任何提示,导致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陈应楼将新闻稿件传递至媒体,直接导致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新闻稿件由控股股东工作人员提供、未授意媒体传播、无主观故意等不能作为减免

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次日发布公告、回复交易所工作函等,是其事后根据监管要求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不能构成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孟平、时任公司董事长顾琦、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邢之恒、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执行董事刘晓军、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志芳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孟平、顾琦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孟灵魁、王友贵、罗金华、封云飞,时任独立董事刘汴生、陶雄华、赵海龙、方福前,时任监事杨向阳、陈应楼,时任副总经理董晖,时任财务总监汪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

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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