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反映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监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监事任职津贴制度。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的津贴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
2、非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5万元;
3、监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4万元。
非独立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规定另外发放相应工资报酬。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实发津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公司发放的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董事、监事在15日前(含15日)经批准聘任的,董事、监事津贴自批准任职当月起计算;董事、监事在15日后经批准聘任的,董事、监事津贴自批准任职次月起计算。
董事、监事辞职或离任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津贴,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
任何一种,则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人员情形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津贴标准进行调整。津贴标准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为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标准的50%。
若津贴标准向上或向下调整的幅度超过第二条规定标准的50%,需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为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发布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