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审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对公司2020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公司子公司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和公司子公司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