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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客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3-3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指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的相关信息,并送达监管部
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条 如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有违应当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
则公司可免于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但有充分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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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中至少一家;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九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符合暂缓条件的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
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义务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符合豁免条件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指引》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制度》等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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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涉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的相关会议决议;
    (十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十四)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六)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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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若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按相关规则持续
披露该重大事项: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应予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应予披
露的信息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标准、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相关部门、董事会日常办
事机构撰稿,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拟披露信息文稿由相关部门撰写,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初审;或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直接撰稿;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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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的人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或监事会
授权的人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符合披露标准但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的
性质决定安排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或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人员、董事会秘书或通过其向证券
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须在数据支持、重大投
资进展等方面全力配合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拟订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并指定专
人作为与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联络人,确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主动通知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
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
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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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
应将相应文件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具体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
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四)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预算等会议时,相关职能
部门应在会议文件上做出保密标志,并提示与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五)督促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并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促使公司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披露
事宜;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四)就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醒董事会规避法律风险,提
醒监事发表意见;
    (七)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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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制定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
    (九)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
秘书授权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
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搜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
时报告的编制、初审;
    (二)学习、研究信息披露方面法律、法规、规则,与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媒体、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司各部门宣贯、解释;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股票交易情况,及时与
各方沟通,并据情提供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董
事、监事的履职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该积极配合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按照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职能部门应有效收集、管理各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
重大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涉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
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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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董
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董事会秘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
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制订、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生效。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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