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公告编号:临2020-0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业资质:1992年首批获得国家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2006年经PCAOB认可获得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业资格,2010年首批获得H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
合伙人数量:196人
截至2019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1,458人,较2018年末人
数净增加150人;其中,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699人
截至2019年末从业人员总数:6,119人
3、业务规模
2018年度业务收入:170,859.33万元2018年度净资产金额:15,058.45万元2018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240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收费总额2.25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16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1)、批发和零售业(13)、房地产业(9)、建筑业(7);总资产均值:100.63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8年年末金额:543.72万元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9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1 | 行政处罚 | 2018年8月2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201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2015年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张晓义、高德惠、谭荣。 |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3月16日 | 新三板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书阁、张海龙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
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9月12日 |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朴仁花、段岩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7年10月25日 |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吕勇军、王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6月19日 | 新三板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马宁、赵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8月7日 |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
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8月14日 |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10日 | 深圳市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25日 | 新三板厦门鑫点击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7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7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1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4月24日 | 上市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文荣、马玉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11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5月6日 |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德、陈瑜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2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7月26日 |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5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兴、刘国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3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0月18日 | 新三板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施丹丹、杨勇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14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14日 | 新三板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5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力飞、赵添波、颜新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5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15日 | 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3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鸿彦、黄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6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28日 |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4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17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2月23日 |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鉴证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平修、曹云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8 | 行政监管措施 | 2019年12月30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刘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19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1月22日 |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8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伟、钟楼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序号 | 类别 | 时间 | 项目 | 事项 |
20 | 行政监管措施 | 2020年2月12日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9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郝丽江、易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1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8年10月10日 | 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 |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发([2018]2100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
22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1月30日 |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审计项目 |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晓义、高德惠、谭荣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23 | 自律监管措施 | 2019年11月29日 |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17号)《关于对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廖继承,注册会计师,合伙人,2007年起从事审计业务,至今负责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绩效考核、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质量控制复核人:熊亚菊,注册会计师,合伙人,199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专注于企业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及央企审计业务,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及其他公司年度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专职负责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大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工作,审核经验丰富,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连启超,注册会计师,2007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清产核资、证监局及财政部检查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
2、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本年度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公司拟支付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2万元(含税)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1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153万元(含税),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相比2018年度分别增加3万元和1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
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约定的各项审计业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前与我们充分沟通并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聘任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其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该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并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本次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