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八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要求,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经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我们认为姚肇欣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所需要
的执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相应职位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