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或“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古越龙山《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主要包括: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绍兴鉴湖酿酒有限公司、绍兴市古越龙山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古越龙山酒业有限公司、绍兴古越龙山果酒有限公司、上海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
限公司、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有限公司、绍兴黄酒原酒电子交易有限公司、浙江酒管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绍兴国家黄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浙江状元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古越龙山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古越龙山北方绍兴酒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古越龙山果露酒销售有限公司、绍兴沈永和调味酒有限公司、古越龙山(香港)有限公司、香港古越龙山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 | 占比(%)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 100.00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 100.00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主要包括:(1)资金活动:资金计划的全面、及时、准确,资金调度的合理性、规范性和资金运营活动的管控力度;
(2)销售业务:销售物流的跟踪、对客户的甄选、客户信用管理的规范性、定价政策的有效性及合理性、销售结算方式的合理性及账款收回的及时性;
(3)采购业务:采购运营操作的规范性、采购定价政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供应商信用管理的规范性;
(4)资产管理(存货):资产安全、资产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
(5)生产与仓储管理:生产流程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产品质量成本核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存货管理的规范性;
(6)投资管理: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及有效性、投资风险的控制;
(7)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的有效性、操作规范性;
(8)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9)内部监督:涉及整个公司内部,加强对内控制度的完善。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与以前年度不存在调整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财产损失金额
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金额>税前利润的5% | 2%<损失金额≤5% | 损失金额≤税前利润的2%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不是由公司首先发现的;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内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
重要缺陷 |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
财产损失金额
财产损失金额 | 损失金额>税前利润的5% | 2%<损失金额≤5% | 损失金额≤税前利润的2%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 定性标准 |
重大缺陷 | 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重要缺陷 | 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一般缺陷 | 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跟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大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
在日常运行中发现存在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由于公司内部控制设有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及时整改,这些缺陷不影响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三、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2409号)并认为:“古越龙山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古越龙山《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接盖章页)
(以上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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