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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5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上市公司”或“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华国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华国联系方式:010-66220588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谌龙

保荐代表人姓名:谌龙联系方式:010-66220588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古越龙山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1号),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3,018,24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31元,共计募集资金95,909.99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67.2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5,242.7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保荐于2021年4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82.20万元后,古越龙山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4,960.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59号),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长江保荐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古越龙山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和相应的持

续督导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古越龙山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古越龙山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古越龙山相关资料,古越龙山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已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规定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未发生该等情况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未发生该等情况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专项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未发生该等情况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古越龙山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在上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古越龙山信息披露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古越龙山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以上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陈华国 谌 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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