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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8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存在的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象屿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经营范围相近或类似的情况,象屿集团已对该等企业中与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采取限定业务范围或托管给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措施,不会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为保障厦门象屿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象屿集团已就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相关承诺,目前承诺函正在履行中,象屿集团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象屿集团之间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体有效,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控股股东象屿集团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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