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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50200100014637。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7】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350200100014637。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完成了“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260131285X。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以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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