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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1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一)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

(二)本次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同意聘任胡慧冬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刘玮先生、洪嘉庆先生、袁精华先生及林伟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郭毓轶女士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聘任张惠波先生及吕和平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聘任张剑先生担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聘任袁精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本次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关联交易系为满足公司办公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及通用时代中心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办公楼定价标准为参考,定价依据充分、公允,属于公司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没有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结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屠鹏飞 张新民 李志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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