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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2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财政部于2019年颁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修订《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债务重组准则》,以及2017年7月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规定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需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财务报表格式

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9月27日分别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及合并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要求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三)债务重组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

公司按照财会〔2019〕6号和财会 [2019] 16号文件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动如下:

(1)将原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

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

(2)将原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本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项目列示进行调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根据财会〔2019〕8号要求,本期公司未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债务重组准则

根据财会〔2019〕9号要求,本期公司未发生债务重组事项,且无需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新收入准则

根据新收入准则要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同时,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的要求,公司不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年初金额。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批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于2020年4月20日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变更后能够客观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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