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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独立董事对应收款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9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能够客观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

二、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据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的审议结果,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王晓良

独立董事:史录文

独立董事:祝继高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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