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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股进行回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万东医疗2018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万东医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149,213,352.83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53,333,141.88元,2018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2,660,230.59元。公司拟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并于2019年2月1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拟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

根据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296,611股。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及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上述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减少注册资本。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回购的1,296,611股股份尚在“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540,816,199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1,296,611股,即以539,519,5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951,958.80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540,816,199股,扣除回购实施股权激励尚未授予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份1,296,61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539,519,588股。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因此,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39,519,588×0.10÷540,816,199≈0.10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11.02-0.10)+0]÷[1+0]=10.92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独立财务顾问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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