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黄山旅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0
900942                黄山 B 股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9 元,B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7657 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3         -                                 2017/6/26
                                                            2017/6/26
       B股             2017/6/28         2017/6/23                          2017/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47,3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1,987,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3       -                                 2017/6/26
                                                         2017/6/26
       B股             2017/6/28       2017/6/23                         2017/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黄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人民币;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
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
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7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71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 元人民
币。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
《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日下一工作日(2017 年 5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8698)
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27657 美元(含税)。
    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
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6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24892 美元;
    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
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7657 美元发放。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9-5580526
特此公告。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