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053 公司简称:九鼎投资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康青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易凌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易凌
杰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3,309,483,674.26 | 3,362,559,593.54 | -1.5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2,679,630,978.85 | 2,685,964,569.76 | -0.24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990,432.04 | -40,041,122.83 | -50.08 |
年初至报告期末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 | 26,431,898.04 | 71,011,338.46 | -62.7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1,966,306.39 | 32,109,357.14 | -31.5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1,935,906.75 | 31,869,126.84 | -31.17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82 | 2.69 | 减少1.87个百分点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507 | 0.0741 | -31.5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507 | 0.0741 | -31.58 |
其中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711.79万元,同比减少72.64%,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86.46万元,同比减少20.87%。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下降主要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存量基金进入退出期导致管理费减少,同时项目退出数量、项目投资收益率降低导致管理报酬下降综合所致。
房地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31.40万元,同比增加10.40%,房地产业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9.83万元,同比减少11.32%,营业收入增加但净利润下降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收入增加的金额较结转成本增加的金额少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期金额 | 说明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0,897.05 | |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6,346.57 | |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项目 | 本期金额 | 说明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227.05 | |
所得税影响额 | -4,822.83 | |
合计 | 30,399.64 |
股东总数(户) | 19,337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股 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3,737,309 | 72.37 | 0 | 质押 | 306,337,197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查国平 | 9,300,000 | 2.15 | 0 | 未知 | 未知 |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38,541 | 1.16 | 0 | 质押 | 5,000,000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968,084 | 1.15 | 0 | 未知 | 未知 | ||
陈雪明 | 4,290,400 | 0.99 | 0 | 未知 | 未知 | ||
金建华 | 2,855,200 | 0.66 | 0 | 未知 | 未知 | ||
金洪正 | 2,100,000 | 0.48 | 0 | 未知 | 未知 | ||
蔡自巍 | 970,269 | 0.22 | 0 | 未知 | 未知 | ||
孙敏 | 919,000 | 0.21 | 0 | 未知 | 未知 | ||
赵辉 | 800,000 | 0.18 | 0 | 未知 | 未知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313,737,309 | 人民币普通股 | 313,737,309 | ||||
查国平 | 9,3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300,000 |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38,541 | 人民币普通股 | 5,038,541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968,084 | 人民币普通股 | 4,968,084 | ||||
陈雪明 | 4,290,400 | 人民币普通股 | 4,290,400 | ||||
金建华 | 2,855,2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855,200 | ||||
金洪正 | 2,1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2,100,000 | ||||
蔡自巍 | 970,269 | 人民币普通股 | 970,269 | ||||
孙敏 | 919,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919,000 | ||||
赵辉 | 8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800,00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公司控股股东中江集团与拉萨昆吾为一致行动人,且中江集团、拉萨昆吾与其他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知前 10 名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股数量的说明 | 无 |
项目名称 | 本期期末数 | 上期期末数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 |
使用权资产 | 33,903,324.66 | 不适用 | 主要系新租赁准则影响确认租赁使用权资产所致 | |
长期待摊费用 | 3,678,805.75 | 16,382,937.98 | -77.54% | 主要系新租赁准则影响将租金部分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所致 |
合同负债 | 15,206,659.97 | 26,708,361.82 | -43.06% | 主要系预收房款等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结转合同负债所致 |
应付职工薪酬 | 7,943,801.95 | 13,685,646.11 | -41.96% | 主要系本期发放上年末计提的奖金所致 |
其他应付款 | 54,173,514.58 | 99,657,695.33 | -45.64% | 主要系本期房地产往来款项减少所致 |
其他流动负债 | 904,780.55 | 1,526,876.34 | -40.74% | 主要系预收房款等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结转税款所致 |
租赁负债 | 22,610,099.41 | 不适用 | 主要系新租赁准则影响确认租赁负债所致 |
项目名称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 |
营业收入 | 26,431,898.04 | 71,011,338.46 | -62.78% | 主要系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存量基金进入退出期导致管理费减少,同时项目退出数量、项目投资收益率降低导致管理报酬下降综合所致 |
营业成本 | 5,059,158.40 | 1,746,753.22 | 189.63% | 主要系本期房地产业务结转营业成本同比增加所致 |
税金及附加 | 791,051.24 | 1,886,224.24 | -58.06% | 主要系本期收入减少导致税金同 |
项目名称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 |
比减少所致 | ||||
销售费用 | 2,025,718.06 | 3,944,384.46 | -48.64% | 主要系对应销售人员薪酬及销售服务费用同比减少所致 |
投资收益 | 37,968,053.23 | 10,125,423.07 | 274.98% | 主要系本期处置资产取得收益增加所致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3,161,492.69 | 5,131,055.76 | 156.51% | 主要系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增值幅度增加所致 |
信用减值损失 | -31,091.28 | -1,293,245.94 | -97.60% | 主要系应收款项余额同比减少导致计提的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
所得税费用 | 1,132,746.67 | -724,785.87 | -256.29% | 主要系公允价值变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导致递延所得税费用同比增加所致 |
项目名称 | 本期发生额 | 上期发生额 | 变动幅度 | 变动原因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990,432.04 | -40,041,122.83 | -50.08% | 主要系本期缴纳税金同比较少所致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1,874,971.62 | 1,119,742.28 | 960.51% | 主要系报告期内私募股权投资业务自有资金出资同比减少所致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249,320.95 | -80,780,036.89 | -89.79% | 主要系上年同期偿还银行借款,本报告期内无新增还款所致 |
本案件于2020年10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了(2020)京0105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九鼎投资定向增发项目融资业绩奖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原告(被告)昆吾九鼎无需支付被告(原告)尤紫雨律师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三元五角八分;
(3)驳回被告(原告)尤紫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尤紫雨不服,于2021年1月1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还未开庭。
此外,2020年12月底,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为昆吾九鼎提供担保,予以置换昆吾九鼎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的资金4,240万元。经查询,2021年3月昆吾九鼎银行基本账户4,240万元解除冻结,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资产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次查封的紫金城B座31套房地产为公司闲置资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19-017。
2、昆吾九鼎与江西钨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控股”)合同纠纷事项
2015年5月15日,江钨控股与江西志德通和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通和”)、昆吾九鼎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根据约定,志德通和、昆吾九鼎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中航信托所持有的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钨集团”)的全部股权(工商登记为30%,实际持股17.91%);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受让股权后,依法推进改制重组工作。双方各自发挥各自优势,按照上市目标,加快钨等产业发展,实现各产业板块上市。自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之后,昆吾九鼎按照协议的约定,积极推进相关事宜,推动战略合作方案的实施,并按约定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履行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但是,在战略合作方案的推进过程中,昆吾九鼎发现江钨控股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进行合作,经过多次与江钨控股协商和沟通,均未果,在此情况下,昆吾九鼎暂停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此之前,2015年2月25日,江钨控股与志德通和另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以江钨控股集团旗下的各产业板块混合所有制改制和上市发展为目标共同推进全面战略合作。江钨控股此次诉讼主要请求为:解除上述提到的《合作框架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
要求赔偿因志德通和和昆吾九鼎未履行《战略合作协议》而给其产生的经济损失、相关债务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等,金额暂共计人民币206,321,166.67元。截至目前,案件未开庭审理。
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志德通和、昆吾九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6,321,1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公司查询到,因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裁定书》,昆吾九鼎所持有部分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冻结期限范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2月2日。2021年2月4日昆吾九鼎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昆吾九鼎于2021年3月9日收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昆吾九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后,昆吾九鼎于3月15日对该民事裁定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目前仍在上诉审理程序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时公告,编号:临2021-016、临2021-017。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
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康青山 |
日期 | 2021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