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宁波联合”)拟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简称“128号文”)的相关规定,宁波联合股票(A股代码:600051.SH)在本次交易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期间股价涨跌幅情况,以及该期间上证综指及中国证监会批发指数波动情况如下:
股价/指数
2017年12月11日
收盘价
2018年1月8日
收盘价
差额 波动幅度宁波联合股价(元/股) 9.759.75- -上证综指(000001.SH) 3,322.203,409.4887.21 2.63%证监会批发指数(883156.WI)
2,052.022,076.9024.88 1.21%注: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第4季度及2020年第2季度行业分类结果,宁波联合属于“F51批发业”。
如上表所示,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剔除上证综指因素后累计涨跌幅为-2.63%,剔除中国证监会批发指数因素后累计涨跌幅为-1.21%,均低于累计涨跌幅20%的标准,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综上,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在本次交易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