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公司拟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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